据新华网8月18日报道,湖南岳阳县日前对国家公职人员出台“禁酒令”,包括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餐饮酒,严禁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等项内容。并规定重大活动需要饮酒的,必须经分管或陪同县级领导同意,还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围,接受群众的举报。
岳阳县委、县政府联合出台的“五个严禁”,即“严禁工作日(午餐)饮酒;严禁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;严禁着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;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;严禁在公共场所酗酒及酒后滋事”,应该说是公允和可以顺利执行的,算得上是一个有理有据有必要的管理规定。然而,却给一条硬生生添加上去的“蛇足”给破坏了。
这是因为“五个严禁”的后面紧跟着来了一个“同时规定”,为“本县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、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及项目签约等重大活动午餐需要饮酒的,必须经分管或陪同县级领导同意”。也就是说,在一些情况下,分管或陪同县级领导有权“同意下级午餐喝酒”。岳阳新规在赋予相关领导这个权力的同时,应该好好解释一下,这个“准许喝酒权”有什么必要性。
“准许喝酒权”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,那就是有些场合的午餐“需要饮酒”。不能不说的是,这个前提本身就是错误的,因此由其派生出来的权力,自然也就站不住脚。试想,所谓的“县外来客”、“重要外事”、“招商引资”、“项目签约”等“重大活动”,哪一个是缺少了中午那餐酒就无法进行下去的呢?客人要喝可以任由他喝,自己茶水、饮料作陪就是。事实上,这根本就并非不得不陪同喝酒的问题,而是自己心里先有了“午餐饮酒本就是可禁可不禁”的观念在内,故而先给制度撕开了一个缺口。
最重要的是,“准许喝酒权”折射了制度缺乏刚性的无奈现实。一项挺好的制度,在一些莫名其妙的“需要”面前就被打了折扣,就预先赋予某些领导驾驭制度的所谓权力,这无疑是制度的悲哀。这样的制度,难以让被管理者信服;这样的思路,必将导致制度被层层盘剥。许多制度就是如此在各级效力不断递减,结果到最后只剩下“毛”而没有“雁”了。
该禁止午餐喝酒就严格禁,哪怕联合国秘书长来访,按规定不能喝酒就是不准喝。只有当制度大于“需要”、制度大于官员、制度大于权力的时候,制度才是有尊严的,才是真正令老百姓放心的。
编辑:赵果